随着永康“五水共治”工作的推进,河道变得越来越整洁,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河道里面的水生植物也越养越欢。河道清了,鱼儿多了,引来“关注”的目光也多起来了,于是有些人便打起了歪脑筋......
今年以来,永康公安积极护航“五水共治”、建设“浙中生态廊道”等中心工作,联动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6月30日,永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联合东城派出所、渔政部门
在日常巡逻中,
成功抓获一名在禁渔区内
非法电鱼犯罪嫌疑人。
经讯问,该男子名叫郑某某,永康黄棠村人。据郑某某交代,经过龙川东路永康江边时,因正值汛期,江面水位较高,游上江面的鱼儿较多,于是萌生了使用自制电捕工具去电鱼的想法。
刚开始不久,便被当天巡逻的执法人员抓到,当场查获自制电捕工具、渔获物30余条,东城派出所民警依法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
在执法视频及物证面前,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对在禁渔区非法使用电鱼工具电鱼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禁渔区电鱼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永康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永康市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永康市公安局关于建设涉野生动物资源类刑事案件办理机制的意见》(永法﹝2020﹞19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电鱼危害:强电流会造成大面积鱼类死亡,无论大鱼小鱼都无法幸免,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部分鱼类被电晕,强电流对其性腺造成破坏,从而致使其不能或停止繁殖;少部分鱼类躯体形状会发生变形,不利于鱼类后期生长;强电流还对河中无脊椎动物和微生物造成毁灭性伤害,导致鱼的食物急剧减少,对鱼类生存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毒鱼、炸鱼除破坏水生生物资源、污染水质外,与电鱼一样,对人身安全也会造成危害。
为了巩固治水成果,推动生态治水,永康市人民政府早在2017年4月便发布《关于在城区主要河道设立禁渔区的通告》(永政通告〔2017〕2号):
南溪望春坝至南溪布袋坝河段, 全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活动(包括垂钓);永康江阳关桥至南溪望春坝河段, 全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活动(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的手竿垂钓除外);华溪华溪桥至330国道河段(含田宅分洪渠), 全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活动(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的手竿垂钓除外)。
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等违法行为,是巩固“五水共治”、建设“浙中生态廊道”成果的必要手段,能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维护水生态环境平衡,从根本上恢复水体本身的自净消解能力。永康市公安局将持续为永康“五水共治”、“浙中生态廊道”建设保驾护航。
源自:永康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