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永康创建文明城市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监管措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公安机关监管责任,实现民爆物品“不流失,不炸响”的总目标。2020年以来,永康市公安局坚持以打促管,多措并举,不断强化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月20日,浙江民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子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了永康市公安局开出的三十万元的“巨额”罚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处罚不是我们的目的,希望通过处罚
让民爆企业意识到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从而保障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审核:卞一夫 / 编辑:吴丽丹
供稿:张紫薇(治安大队)
来源:永康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