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FM93交通之声(hifm93)
记者:杜奕慷 通讯员:郑金悦 董怡 转载请注明来源ID
小区垃圾房
就建在自己房子隔壁,
垃圾遍地,臭气熏天
业主王某忍无可忍之下,
将物业和业委会告上了法庭!
近日,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起物权纠纷案。
王某房子隔壁的垃圾房。
垃圾房就在隔壁
业主忍无可忍
把物业和业委会告上法庭
王某是宁波高新区某小区商业用房的业主。
在距离王某所属房屋仅2.2米的地方,就是该小区的垃圾房。整个小区的生活垃圾都在此处堆放、中转,很多垃圾甚至会被肆意丢弃在垃圾桶外面。对王某和附近其他业主来说,就像生活在垃圾堆里,从早到晚都逃脱不开垃圾散发的气味。
去年4月,忍无可忍的王某将该小区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拆除垃圾房、恢复原状。
那么,这个垃圾房
到底是如何选址、决策的?
在这过程中
有无经过业主们的同意?
高新区法院在审理该案后了解到,涉诉小区在交付之初,开发商就在原告房屋一侧的通道上设置了一处生活垃圾堆放点,放置了几个垃圾桶。
随着小区入住人数越来越多,生活垃圾的处理成为了一大难题。
为了推进垃圾分类、更好地便利居民,该小区业委会时任成员面向小区所有业主对是否扩大该生活垃圾堆放点,建造垃圾房进行了意见征询。
“征询结果显示,按居住面积同意占约98.73%,按票数统计同意约占97.3%,都超过了三分之二。”业委会负责人说。
尽管如此,两被告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当初确实对建造垃圾房进行了民主程序,王某也称未收到征询意见的通知。
随后,物业公司在紧挨原告房屋一侧的通道中央立柱之间砌墙,安装了两扇卷闸门,建成了约占半个通道的垃圾房。
但由于垃圾数量过多,且经常乱堆乱放,不能做到及时清理,致使垃圾房周边的卫生环境急剧下降,常常让附近业主难以忍受。
垃圾房规模大,给周围业主带来困扰。
法官经实地勘察后发现,涉诉垃圾房就搭建在原告房屋边上,且并未封闭,其中放置了几十个垃圾桶,全小区的厨余垃圾、其他垃圾都集中堆放在此处,不仅影响周边环境,还有散发着一股明显的酸臭味。
除了距离垃圾房最近的原告外,周边还有几户业主也有很大意见,附近基本上都是小区的商业用房,不少业主开门做生意,还有几家做的是餐饮生意,垃圾房直接影响了店铺的经营。
“全小区的垃圾都扔到这里,物业清理又不及时,总有酸水流出来,又脏又臭,我们交涉了好几次都没用,实在忍无可忍才到法院打官司。”原告说道。
对物业公司来说,建这个垃圾房一方面是便利业主、方便管理,另一方面也符合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的要求。
“垃圾堆放点不管设在哪里都会有人不满意,我们和业委会只能在考虑大多数业主的情况下将影响降到最小”
“这里原本就是一处垃圾投掷点,而且比较隐蔽,确实没有更合适的了”,两被告也有不少难处。
经开庭审理,高新区法院判决两被告拆除垃圾房并恢复原状。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王某基于专有部分所有权取得业主资格,有权享受良好居住权,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主张。
小区实行业主自治,通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方式进行共同治理,并委托具体的物业公司提供管理及服务。本案中,物业公司及业委会称建造垃圾房前已经询问了全体业主的意见,是97%业主的共同意思表示,但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此外,两被告建造的垃圾房,距离王某的房屋窗户仅约2.2米,整个小区的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均在该处堆放、中转,不可避免地排出恶气、异味,已实质性地影响王某的正常生活、经营,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即使两被告在建造垃圾房前确实进行了民意征询程序,也不能以牺牲一小部分业主的合法权益来实现,否则就成为了‘多数人的专制’”,法官补充道。
7月1日,记者从宁波高新区法院了解到,事后原告跟被告达成了和解,目前双方还在沟通协商,垃圾房暂时没有拆除,正在进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