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0日晚8点35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至龙川东路308号附近绿道时,发现存在无束犬链牵领遛狗的情况。经查,当事人黄某未给爱犬进行登记办证,且未用束犬链牵领。
现场,执法队员向该犬主解读《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内容,告知其犬只未进行登记,遛狗未牵狗绳已是违法行为。随后,执法队员对犬只进行收容,并告知当事人第二天来中队处理。
6月11日上午,当事人来中队处理,执法队员向当事人详细讲解了办理犬只证件所需要的材料和手续,并做好调查询问笔录。
当事人黄某违反了《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关于“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并依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其处500元行政处罚。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摘要
第八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制度。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犬只。
第十条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个人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予以处理。
个人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簿;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饲养大型服务犬的,还应当提供残疾证和服务犬的相关专业训练证明或者工作证明。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二千元罚款。
第十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饲养犬只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在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除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外,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措施;携带烈性犬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
(三)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
(四)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残疾人携带服务犬以及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的除外;
(五)不得遗弃、虐待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等虐待犬只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